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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戴淑芳/台北報導
針對特定疾病配方食品,食藥署 ?19日公告修正相關標示法規,要求自明年 ?1月起加註「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,不適合一般人食用,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」等警語,未依規定標示者最高可開罰 ?300萬元。
食藥署表示,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係因應病人生理功能失調,致無法進食、消化、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;以均衡營養為基礎,調整(增加或減少)特定營養素,供應病人維持生理所需之基礎熱量營養素。經特定加工或配方化的食品,並不適合一般人。
為使消費者正確使用特定疾病配方食品,食藥署昨天公告修正「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,要求加註醒目警語。同時也修正明確定義,必需脂肪酸係指亞麻油酸及α ?-次亞麻油酸,並修正應標示警語「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」、「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」及「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α ?-次亞麻油酸」之型態,以供食品業者遵循。
食藥署強調,業者自 ?106年 ?1月 ?1日起製造的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皆應依新規定標示,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,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,並開罰 ?3萬~ ?300萬元;若涉及誇大醫效,更可以開罰 ?4萬~ ?400萬元罰鍰。呼籲消費者看清標示,保障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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